林芝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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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启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26-10-28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2026年5月19日00时20分许,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更章乡排龙沟发生一起道路车辆致害事故,该事故造成1人(驾驶员何元东)当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3万元。经巴宜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巴宜区更章乡成都启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19”一般道路车辆致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成都启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邹献军、安全管理人员肖云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2026年9月11日林芝市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经调查:
成都启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成都启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中存在: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均未实现全员覆盖,例如:未将罐车道路行驶环节纳入操作规程,且未针对罐车驾驶员开展安全驾驶方面的教育培训,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量细则第95条B档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51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邹献军未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未履行法定职责。例如:未到施工现场检查过,只是偶尔通过视频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对本起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量细则第94条A档的规定,对邹献军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共计人民币24600元(贰万肆仟陆佰元整)罚款之行政处罚。        
安全员肖云红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实现全员覆盖。例如:不清楚自身安全管理职责,未取得安全员相关资质,未将罐车道路行驶环节纳入操作规程,且未针对罐车驾驶员开展安全驾驶方面的教育培训,对本起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肖云红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共计人民币22882.35元(贰万贰仟捌佰捌拾贰元叁角伍分)罚款的行政处罚。成都启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