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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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川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从事经营活动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9-21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2026年6月2日林芝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林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林检刑行意〔2026〕1号)和巴宜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巴检刑不诉〔2026〕11号),将西藏川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自动作废后继续销售柴油案移送市应急管理局,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西藏川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2026年6月5日林芝市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经调查:

西藏川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藏拉堆安经(丙)字〔2021〕03号)有效期于2024年4月7日到期,在证件过期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成品油(柴油)经营活动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量细则第103条C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9440735.24元(玖佰肆拾肆万零柒佰叁拾伍元贰角肆分),并处人民币170000元(壹拾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

案件

名称

单位

(个人)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

表  人

处罚

决定书

违法

行为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时间

处罚

机关

 

 

西藏川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从事经营活动案

 

西藏川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540125MAB0477Y0H

 

邢东雄

 

 

 

(林市)应急罚〔2026〕05号

 

西藏川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藏拉堆安经(丙)字〔2021〕03号)有效期于2024年4月7日到期,在证件过期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成品油(柴油)经营活动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量细则第103条C档的规定。

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9440735.24元(玖佰肆拾肆万零柒佰叁拾伍元贰角肆分),并处人民币170000元(壹拾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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